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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經紀人的戰爭 (第3/7页)
相關之商業宣傳,且無需另行取得乙方同意或支付費用。顏可頌冷笑了一聲,將那一頁推給黎以微看,妳看懂了嗎?這不只是拿妳去代言建案廣告,這是把妳的臉跟聲音當成傅氏的資產抵押品。以後他們的建案出事要做形象廣告,可以直接把妳的夜后照片貼上去,妳連說不的權利都沒有,而且期滿後還要多綁五年,到時候妳三十八歲,他們還能用妳二十三歲的臉去賣豪宅。書房裡的冷氣嗡嗡作響,窗外的山嵐慢慢移動,光線在紙頁上緩緩偏移,黎以微的指尖無意識地撫過自己鎖骨處的肌膚,那裡曾是前世無數次被要求佩戴傅氏珠寶拍攝形象照的位置,每一次快門都讓她覺得自己更像櫥窗裡的模特兒,而非歌者。 最危險的是第二十一頁的行程決定權與違約金。條文規定乙方所有公開及非公開演出、受訪、社群媒體發文,均需於七個工作天前提交甲方審核,未經書面同意不得擅自進行,違反者每一次需給付甲方新台幣五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商譽損失。顏可頌念到五百萬時,刻意放慢了語速,讓數字在安靜的書房裡顯得格外沉重。七個工作天,顏可頌敲了敲桌面,也就是說,如果艾德里安老師臨時邀請妳去維也納加排,妳得先等傅氏開會,開完會再等他們董事長簽字,等簽完字,維也納的排練早就結束了。這條款根本不是要管理,是要讓妳的事業窒息。更別說社群媒體發文也要審核,以後妳在IG上發一張練唱室的自拍,都要先給他們的公關看過,妳還是黎以微嗎?妳是傅氏文創的官方帳號。 收益分配的表格在第三十頁,看起來最為公平,卻藏著最細的針。表格列出所有演出收入在扣除製作成本、宣傳費用、經紀服務費後,甲乙雙方以七比三分配,甲方七成,乙方三成。備註欄以極小的字體寫著前述成本之認列標準由甲方財務部門依集團會計準則認定。顏可頌將備註欄用螢光筆塗滿,整個段落頓時亮得刺眼。這就是文字遊戲,顏可頌的聲音壓低,卻更加清晰。他們可以把一場在國家音樂廳的獨唱會成本灌水到妳無法想像的數字,場地租金、燈光音響、媒體買版面、甚至他們招待所裡一瓶紅酒的錢,都可以算進妳的製作成本,最後算下來,妳唱一整晚的收入,扣完成本只剩幾萬塊,還要再跟他們七三分,妳拿到的可能連計程車錢都不夠。前世黎以微對數字毫無概念,只覺得能站在舞台上就好,直到最後被斷絕所有演出邀約,才發現自己帳戶裡的數字早已被這些條款掏空。 黎以微聽到這裡,慢慢將背靠向椅背,閉上眼,讓山間的微風從窗縫滲進來,拂過她的髮絲。她重生帶來的資訊差在腦中清晰地浮現,傅氏建設在未來兩年內有三個建案會因為回扣與偷工減料被檢調鎖定,傅氏媒體每年編列數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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